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雖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被告並無逃亡之事實或可能,亦無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被告應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因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4罪,各處罪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已經最高法院於99年3月18日駁回上訴確定,有最高法院函附99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案件主文通知書在卷足憑。是被告已脫離案件審理程序中之羈押狀態,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