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當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25號、106年度執字第14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當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當富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附表:受刑人林當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1日│105年9月24日│105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0232號│106年度偵字第332、769│106年度偵字第332、769││││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6年│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6年││││度偵字第769號)│度偵字第76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16號│106年度中簡字第405號│106年度中簡字第4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20日│106年2月24日│106年2月2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16號│106年度中簡字第405號│106年度中簡字第4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18日│106年4月5日│106年4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007號│106年度執字第6403號│106年度執字第6403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120日)│120日)│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7日│105年9月19日│105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0072號│105年度偵字第30806、30│105年度偵字第30806、30││││807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807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6年度偵字第30807號)│6年度偵字第3080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76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89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10日│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76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89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615號│106年度執字第11767號│106年度執字第11767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120日)│120日)│12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1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19日│106年1月7日│106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29、827│106年度偵字第8029、827│106年度偵字第10078、10│││4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6│4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6│888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年度偵字第8274號)│年度偵字第8274號)│6年度偵字第1088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4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106年6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4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3日│106年8月3日│106年8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691號│106年度執字第12691號│106年度執字第12933號│││(編號7、8定應執行拘役│(編號7、8定應執行拘役│(編號9、10定應執行拘役│││40日)│40日)│40日)│└───────────┴───────────┴───────────┴───────────┘┌───────────┬───────────┬───────────┬───────────┐│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3日│105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078、10│106年度偵字第2880號││││888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6年度偵字第1088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429號│106年度中簡字第5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429號│106年度中簡字第5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14日│106年8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933號│106年度執字第14944號││││(編號9、10定應執行拘役│││││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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