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24號
原   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呂文忠
訴訟代理人  邱奕震
被   告  黃郁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二年度重訴字第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被害人遺屬補償檢察官行使對加害人之求償
權,被告抗辯其非加害人,且被告對被害人遺屬是否負有損
害賠償義務,屬於檢察官可否對被害人遺屬核發補償金之先
決問題等語。本院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九十二年法律座
談會民事類提案第二十四號研討結論,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
判,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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