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莊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杉建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洋杉建材有限公司、福發華忠興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二、被告洋杉建材有限公司、福發華忠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