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一○一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一○一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犯公共危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