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五七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神清路與三庄路口」,應更正為「神清路與頂三庄路路口」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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