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原告丁○○
樓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36之27號,丙○○之住所地係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四維村38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或福建省連江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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