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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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47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被告甲○○
9號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上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妨害婚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涉嫌與訴外人 張玉束 通姦生女為由,訴請判決離婚,原告已對被告另訴妨害婚姻刑事案件一情,業據兩造於本院94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陳明。茲因被告所涉嫌之刑事通姦犯行成立與否,足以影響本件原告主張之離婚事由有無理由,為避免裁判歧異及訴訟程序浪費,認有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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