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小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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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小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劉仲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兆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9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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