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文天賜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文天賜准予復權。
理由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予以免責確定為由,聲請復權。經調卷核閱結果,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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