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0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0443號
上 訴 人 考友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5,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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