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告 黃楚云 (即 黃師帥 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林月麗 原告 郭芷筠 (即黃師帥之承受訴訟人)
郭沛蓉 (即黃師帥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郭麗月 上2人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李昌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楚云為原告黃師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黃師帥於提起本件訴訟後之民國102年4月19日死亡(詳卷111頁相驗證明書),而其繼承人為黃楚云、郭芷筠、郭沛蓉,有戶籍謄本、本院102年度親字第32號判決 可佐 (卷130頁、153-154頁),因黃楚云、被告迄未為原告黃師帥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黃楚云為原告黃師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