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 光紅美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天龍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迭經通知,均無法提出被告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特定人別之資料,亦自陳不知其住居所為何,本院無從判別原告起訴之對象「林天龍」究係何人,起訴程式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抑或其他足資特定人別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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