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6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邱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榮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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