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郁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15號、107年度執字第3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郁宗因詐欺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陳郁宗因詐欺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1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28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
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8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2月加計後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1月3日│105年11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105年10月底某日│105年10月底某日│105年10月底某日│││至105年11月3日│至105年11月3日│至105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321號│字第11321號│字第1132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審││1113號│1113號│1113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3日│106年3月3日│106年3月3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113號│1113號│1113號││├────┼────────┼────────┼────────┤││確定日期│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434號│字第2434號│字第2434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1月16日│105年11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105年10月底某日│105年10月底某日│105年10月底某日│││至105年11月16日│至105年11月16日│至105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58、6279號│字第858、6279號│字第858、627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院檢察署106年度│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08號│偵字第3408號│偵字第340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06年度訴緝字第│106年度訴緝字第││審││285號│285號│285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06年度訴緝字第│106年度訴緝字第││││285號│285號│285號││├────┼────────┼────────┼────────┤││確定日期│107年2月5日│107年2月5日│107年2月5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16號│字第3216號│字第3216號│└───────┴────────┴────────┴────────┘┌───────┬────────┬────────┬────────┐│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11月16日│105年11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105年10月底某日│105年10月底某日││││至105年11月16日│至105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58、6279號│字第858、627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08號│偵字第340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06年度訴緝字第│││審││285號│285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06年度訴緝字第│││││285號│285號│││├────┼────────┼────────┼────────┤││確定日期│107年2月5日│107年2月5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16號│字第321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