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債權人 洪明志 住彰化縣○○鎮○○里○○街○○號
送達代收人洪峰住彰化縣○○鎮○○里○○路○段○○○
號上列債權人洪明志聲請對債務人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憑,是該公司依法應行清算程序,並選任清算人,如未選任則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卡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而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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