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32號上訴人僑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錫潭 訴訟代理人 陳瑩隆 被上訴人 陳永乾 即上友成衣廠訴訟代理人 黃惠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陳瑞水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