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8號債權人 李克儉 債務人 許新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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