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75號原告 游雅琪 兼訴訟代理人 游心榆 被告 蔡柔繹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280號),經原告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