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1號原告 劉呂雪女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陳佩琪 律師被告 張雅雯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橋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被告 林清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7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7年4月10日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107年6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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