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上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琪財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立軒 選任辯護人 楊蕙怡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威諺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琪財等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8年8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卷證繁雜,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08年9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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