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1號原告 劉呂雪女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陳佩琪 律師被告 張雅雯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橋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被告 林清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李僑生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橋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