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475號債權人康勝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意 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4,3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因與請求原因事實中所載債務人積欠3,400元未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