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218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21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民國104年12月10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218號,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2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係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10月28日104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11月27日裁定命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同年12月3日、4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異議人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同上卷第10、11頁),是本院於104年12月10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另就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部分,已經本院於105年2月24日105年度聲字第45至174號、10年度聲國字第1至15號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