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930號聲請人 鍾婉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闕明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