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100年度再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勝雄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