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德剛 選任辯護人 蘇俊誠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訴人即被告 蘇志明 指定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德剛、蘇志明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參拾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德剛、蘇志明前經本院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2人分別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10年,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又依一般人合理判斷,被告2人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應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至105年3月2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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