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聖偉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105年2月16日105年度審易字第31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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