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85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7月31日、同年7月28日送達抗告人魏高明、廖秀松,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葉雅婷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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