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2、3、4、5、6、8、9所示之贓物罪,依法視為已減刑如附表編號2、3、4、5、6、8、9所載,與附表編號1、7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刑法第51條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同條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有關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之上限提高至30年,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受刑人,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假釋中受刑人受有保護管束之宣告,其原受宣告之數罪刑,既全部或部分符合減刑規定,並視為減刑,即應就視為減刑後之刑,另定其應執行刑,俾便縮短其保護管束期間之執行,以免剝奪其視為減刑之利益,故應予准許,就受刑人全部或部分視為減刑並符合定執行刑之數罪,另定其應執行刑。
四、經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2偵查機關及案號欄有關「臺中地檢89年偵字第125號」之文字,應更正為「臺中地檢89年偵字第125、1590、6279號」;附表編號3、4、5、6、7、8、9偵查機關及案號欄有關「板橋地檢89年毒偵字第5110號」之文字,均應更正為「板橋地檢89年毒偵字第5110號、89年偵緝字第1054、1055號」;附表編號
3、4、5、6、9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欄有關「90年8月20日」之文字,均應更正為「90年8月22日」;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欄有關「87年11月間至89年7月21日」之文字,應更正為「89年7月21日」;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欄有關「89年7月21日」之文字,應更正為「87年11月間至89年7月21日」;附表編號7最後事實審欄及確定判決欄有關「板橋地院89年訴字第1882號」之文字,應更正為「台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4043號」;附表編號7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欄有關「90年8月20日」之文字,應更正為「91年1月18日」;附表編號7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欄有關「90年12月25日」之文字,應更正為「91年1月18日」;附表編號8最後事實審欄及確定判決欄有關「台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4043號」之文字,應更正為「板橋地院89年訴字第1882號」;附表編號8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欄有關「91年1月18日」之文字,應更正為「90年8月22日」;附表編號8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欄有關「91年1月18日」之文字,應更正為「90年12月25日」),均經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業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現為臺灣桃園監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人。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2、3、4、5、6、8、9依法視為已減其宣告刑與附表編號1、7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偽造有價│贓物│贓物│贓物│施用第一│││證券││││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3年6月│6月│3月│5月│7月│├────┼────┼────┼────┼────┼────┤│犯罪日期│87年8月2│87年12月│87年12月│88年10月│89年7月2│││3日│間│間│間│1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臺中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年度及│87年偵字│89年偵字│89年毒偵│89年毒偵│89年毒偵││案號│第18896│第125、1│字第5110│字第5110│字第5110│││號│590、627│號、89年│號、89年│號、89年││││9號│偵緝字第│偵緝字第│偵緝字第│││││1054、10│1054、10│1054、10│││││55號│55號│55號│├─┬──┼────┼────┼────┼────┼────┤│最│法院│板橋地院│臺中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89年訴緝│89年易字│89年訴字│89年訴字│89年訴字││││字第126│第1530號│第1882號│第1882號│第1882號││││號││││││實├──┼────┼────┼────┼────┼────┤│審│判決│89年9月2│89年11月│90年8月2│90年8月2│90年8月2│││日期│7日│22日│2日│2日│2日│├─┼──┼────┼────┼────┼────┼────┤│確│法院│板橋地院│臺中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定├──┼────┼────┼────┼────┼────┤│判│案號│89年訴緝│89年易字│89年訴字│89年訴字│89年訴字││││字第126│第1530號│第1882號│第1882號│第1882號││││號││││││決├──┼────┼────┼────┼────┼────┤││確定│90年1月1│89年12月│90年12月│90年12月│90年12月│││日期│7日│25日│25日│25日│2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0│刑法第34│刑法第34│刑法第34│毒品危害│││1條第1項│9條第2項│9條第1項│9條第2項│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九十││第2條第2│第2條第2│第2條第2│第2條第2││六年罪犯││項前段│項前段│項前段│項前段││減刑條例││││││├────┼────┼────┼────┼────┼────┤│假釋中││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視為減刑││3月│1月15日│2月15日│3月15日│├────┼────┼────┼────┼────┼────┤│附註││││││└────┴────┴────┴────┴────┴────┘┌────┬────┬────┬────┬────┬────┐│編號│6│7│8│9││├────┼────┼────┼────┼────┼────┤│罪名│施用第二│妨害公務│槍砲│行使偽造││││級毒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月│2年│7月│5月││├────┼────┼────┼────┼────┼────┤│犯罪日期│87年11月│88年12月│88年6月│88年12月││││間至89年│22日│間│7日││││7月21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年度及│89年毒偵│89年毒偵│89年毒偵│89年毒偵│││案號│字第5110│字第5110│字第5110│字第5110││││號、89年│號、89年│號、89年│號、89年││││偵緝字第│偵緝字第│偵緝字第│偵緝字第││││1054、10│1054、10│1054、10│1054、10││││55號│55號│55號│55號││├─┬──┼────┼────┼────┼────┼────┤│最│法院│板橋地院│台灣高等│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法院│││││後├──┼────┼────┼────┼────┼────┤│事│案號│89年訴字│90年上訴│89年訴字│89年訴字│││││第1882號│字第4043│第1882號│第1882號││││││號│││││實├──┼────┼────┼────┼────┼────┤│審│判決│90年8月2│91年1月1│90年8月2│90年8月2││││日期│2日│8日│2日│2日││├─┼──┼────┼────┼────┼────┼────┤│確│法院│板橋地院│台灣高等│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法院│││││定├──┼────┼────┼────┼────┼────┤│判│案號│89年訴字│90年上訴│89年訴字│89年訴字│││││第1882號│字第4043│第1882號│第1882號│││││88年上訴│號│││││決├──┼────┼────┼────┼────┼────┤││確定│90年12月│91年1月1│90年12月│90年12月││││日期│25日│8日│25日│2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刑法第13│槍砲彈藥│刑法第21││││防制條例│5條第1項│刀條例第│6條││││第10條第││12條第4│││││2項││項│││├────┼────┼────┼────┼────┼────┤│合於九十│第2條第2││第2條第2│第2條第2│││六年罪犯│項前段││項前段│項前段│││減刑條例││││││├────┼────┼────┼────┼────┼────┤│假釋中│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視為減刑│2月││3月15日│2月15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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