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卓素玉 訴訟代理人 江靜慧 被告 鄭憲力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陳彥平 上列被告鄭憲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姜麗君法官吳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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