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28號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上訴人 洪豪塏洪世福
郭美岑 洪淑芬 洪憶萍 洪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0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又裁判費之繳納為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於審理中本應依職權調查,故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所命繳納裁判費是否已足,仍應依職權重行核定。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起訴係本於債權人身分請求撤銷被上訴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詐害行為,並命被上訴人郭美岑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而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除本金新臺幣(下同)310,559元外,尚有利息債權,依上訴人110年12月9日陳報狀債權計算書所載,其債權總金額(含本金及利息)計至110年7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止,合計為1,089,166元,而上訴人聲請撤銷分割協議之系爭遺產僅依105年6月15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所核定價額即已達2,053,999元,兩相比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89,1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惟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僅繳納裁判費3,420元,應補繳8,371元;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55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聖涵
法官王淑惠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郭倢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