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榮備 送達代收人 李姿儀 被上訴人即原告 歐陽新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27,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