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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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4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嚴珮君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事項第二行所請求年息百分之16之利息起算日(民國93年7月6日)是否有誤載?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第36條第5項,復規定甚詳。析言之,當事人間縱在民國110年7月20日前就利息已有高於年息百分之16之利率約定,但因自該日起約定利息利率逾年息百分之16之部分為無效,故利息請求權人自該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百分之16為限。)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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