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01號
原   告  夏樹靜子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奕群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瑞聖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691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