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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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 林博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2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