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六名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柒仟玖佰元,折合銀元柒拾捌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捌佰陸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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