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零參佰柒拾元,折合銀元參拾柒萬零壹佰貳拾參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仟柒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B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