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丁○○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莊深淵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