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陸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請人○○○住○○市○○區○○路00號3樓之2相對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區○○○○○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2018年10月15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區○○○○○0000○○0000○○000號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聲請認可該離婚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區○○○○○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影本、證明書影本、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2019)榕公證內民字第10177號、(2019)榕公證內民字第15589號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屬實,有該基金會(111)核字第0000000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證明書及公證書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與○○○結婚後,○○○赴台與○○○短暫共同生活後,從台灣返回大陸居住,夫妻分居已超過四年,雙方亦無共同生活之意願,故可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請求離婚,依法應予准許等語,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規定之精神相符。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