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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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江昱薇 被告 李彥儒 年籍、住居均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5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江昱薇於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578號被告李彥儒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