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李秋霞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 律師被告 蕭雅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交簡第1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