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09號原告 林家芬 被告 詹前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7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林家芬於本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703號被告詹前賢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宇宸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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