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71號聲請人 陳珠漪 相對人 李佩臻 即亞璟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2,23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6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2,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463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2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24,463×1/2=12,23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