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62號
原   告 友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被   告  詹閔絜
訴訟代理人  吳鴻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不動產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9條約定
:「本契約如涉訴訟,雙方同意以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委託原告出售之不動產位在
基隆市○○區○○路○○○○○○號,有該契約1件在卷可憑,兩
造顯然以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
院,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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