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134號
原 告 林展龍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高雄市,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