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張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昇利實業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作
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7,825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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