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79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若已失蹤,請提出失蹤人口報案證明正本。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