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協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改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協字第2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及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併請陳報相對人聯絡電話(手機及室內電話),以利聯絡。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