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89年5月12日至93年12月4日犯修正前即
90年11月14日修正公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27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